全球新的经济环境下的T三角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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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全球生产链、全球供应链与全球价值链三位一体,国际商品贸易、直接投资与服务贸易紧密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使当今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活动变得前所未有过的复杂。这些变化也使得欧美发达国家将关注的目光转向“边境线后”的各种壁垒,诸如各国规则、标准的统一与兼容、从业资格的认定、电子商务、跨境物流、供应链、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的公平与透明以及国有企业商业行为的规范等问题,而这些内容在中国加入的WTO规则中至今还是仍无章可循的。国际经贸关系需要有适应其需要的新的国际经济规则,而WTO多哈回合陷于停顿,耗时十多年而进展甚微,不得不使人对WTO解决当今日益重要而复杂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问题的能力发生怀疑。作为对陷入停顿的多哈回合的一种替代,促使美欧发达国家力图在WTO之外,借助TTP、TTIP和TISA之类的区域性贸易谈判来为21世纪的贸易尤其是对“边境线后”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问题制定新规则。而这种“边境线后”贸易规则制定的成功,区域联盟(集团)的组成,不仅能对WTO的多边谈判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也会对中国现有的双边和多边的(服务)贸易政策、对外开放格局、国际商务谈判和本国经济发展和商事法律制度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本报从根据版面独家连续刊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取向——基于T三角的思考的全文。

 

 

全球新的经济环境下的T三角重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国际多边贸易体系

1、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五项原则和四个复边协定

在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通常以往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会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中国也不例外,通过历时15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1年底将中国的经济纳入到世界经济的游戏规则中,践行中国的承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世界范围内影响力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应该说,中国加入WTO是中国最大的改革开放的举措,顺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带来了中国难能可贵的大发展机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特别是中国取得辉煌成绩的35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图表1)图片1

 

当WTO的规则作为目前全球162个国际成员国普遍遵守的规则后,国际区域贸易协定则以更高的要求提到一些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中来,即区域性的国际贸易谈判。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如果深入研究,可以发现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1)《关贸总协定(1947)》(GATT)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3)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so called Enabling Clause),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除此之外,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中还有复边体制,亦称“诸边体制”或“小多边”体制。复边体制是建立在复边协议的基础上的。所谓复边协议是指先由达成共识的部分成员方签署协议并对外开放,其他成员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加入协议。与多边协定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不同,这种协定只是部分会员国参与,所有参与国必须遵守达成协议的内容。但是对于没有参与的会员国不会造成任何约束力。复边协定允许成员国自愿加入并仅对加入国有效,对于没有批准协定的多边体制内的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拘束力。

WTO协定体系中存在着四个复边协定,其中《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现在仍然有效,而《牛肉贸易协定》和《乳品贸易协定》却已经于 1997 年正式失效。当然,WTO 中存在的复边协定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选择 WTO 作为知识产权等议题的复边谈判的场所。实际上,根据英国金融服务产业团体“The City UK”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复边体制下,发达国家仍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策略选择。该报告指出目前存在着四种可供选择的复边协议类型:(1)开放性WTO复边协议。“复边”仅体现在谈判过程中,即限定参与成员。在协议的适用上,这一类型的复边协定与通常的多边协定一样,适用于WTO所有成员国。如 WTO《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以下简称 ITA)。ITA 允许 WTO 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由于其参加方在 ITA 中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WTO 成员均可获得该协议的好处。这一类型的优点在从复边体制到多边体制的过渡上比较容易,对于解决多边体制谈判的僵局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类型的缺陷也同样明显,即可能会对没有加入的成员国产生“搭便车效应”,容易造成反弹,从而影响参加谈判成员国的谈判热情。(2)封闭性WTO复边协议。与开放性的WTO复边协议不同,虽然这一类型的协议仍是在WTO框架下进行,但无论是谈判过程的进行或谈判成果的享有都仅限于此协议的成员方,此协议之外的其他国家不能要求享有谈判内容带来的优惠。WTO《民用航空器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即属于此类协定。(3)经济整合型复边协议。即依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经济整合条款”所签订的复边协议。这一类型的复边协议通常并不局限于某一专门领域,而是将货物贸易、技术贸易与服务贸易乃至其他贸易种类整合于某一个单一协议之内,形成一个“小而全”的协议框架。事实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即属于此。此类型复边协议的优点能够提升加入方市场开放的幅度与意愿,并有一定程度上避免“搭便车”效应;缺点是由于其涵盖的贸易种类纷繁复杂,谈判效率上可能旷日持久。同时,这一类型的复边协议与现行既有的自由贸易协议也可能会出现重叠,从而在人力、机构等资源分配上产生问题。(4)独立型复边协议。此类复边协议没有引用与依靠WTO相关协议条款进行运作,因此其完全独立于WTO架构之外,也不受WTO相关条约义务的约束。《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即是此种类型的复边协定。因此,深入了解这些国际复边协定,对于中国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的、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定位、时间和空间的安排以及对将来的国家利益和企盼都有一定的、必然的意义。

2、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和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

WIPO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在19世纪到20世纪中前期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WIPO条约往往侧重于立法而忽视执法,特别是缺少针对各国国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利执行的具体且详细的规定,在出现纠纷时也缺乏有效且具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引起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一方面,WIPO对发展中国家国内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也造成了过多干预。发展中国家无法越过国际条约的约束制订相关规定以激励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在WIPO下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于是发达国家在WIPO体制外寻找解决办法。

1955年,以WTO成立为契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正式生效,第一次在国际层面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建立了关联,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贸易框架的正式建立。自此,WIPO和TRIPS协议共同构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法律框架。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盗版以及假冒行为的日益猖獗使得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知识产权的标准,意图推行TRIPS-plus,而这一愿望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认为《TRIPS协定》偏重保护发达国家所承认的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却未能提供保护。在多边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意见也阻碍了发达国家实现自己的利益,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又将目光投向了双边谈判。

3、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双边或多国体制

FTA 即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其目标之一是消除贸易壁垒,允许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

多边贸易体制为了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形成共识以保证多边机制的广泛性,必然会在某些问题上模糊处理以达成妥协,这就决定了多边体制的成果往往十分有限。而FTA所代表的双边或多国体制主要是通过双方直接谈判并缔结双边、多国协定的方式形成并推广其国际贸易政策,其往往只涉及协议当事人,因此,FTA具有缔结起点低、缔结速度快、涵盖范围广、可持续缔结等优点,不论是谈判的进度还是成功率都较以WTO和WIP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更高。

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FTA缔约国范围的有限性以及高昂的缔约成本使得其适用范围和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以及发展中国家对以F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双边体制并不认可,也会对多边体制及全球贸易的自由化构成一定的威胁。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相比,FTA所代表的双边、多国体制带有明显的保护主义的色彩,在保护签署国贸易自由之余也容易形成贸易壁垒,从而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4.以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为代表的复边体制

《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ACTA”)是随着新兴国家力量的崛起,团体优势的体现,发达国家已经无法再利用自身经济和政治实力来主导多边体制下的谈判,而双边体制的失利迫使发达国家必须再另寻他法。ACTA是TRIPs-plus趋势下谈判方参与最多、谈判进程最为充分、谈判内容最为详细的条约。ACTA共用45个条款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国际合作、执法实践和机构安排等问题。从具体条文上看,ACTA在民事、刑事和边境执法领域全面发展了TRIPs协定,ACTA还规定了TRIPs协定未规定的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措施,继承并突破了《国际互联网公约》的相关规定。

可以预见,未来发达国家在不同的场所和框架性条约下进行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谈判将会在ACTA基础上展开,当前正在谈判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TTIP)、《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等区域与跨区域框架谈判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部分即是以ACTA为蓝本。因此,ACTA全面展现了TRIPs-plus的发展成果。

“一些利益与观点接近的国家或机构协调活动日益频繁”。ACTA作为发达国家推行复边体制的第一块“试金石”由此进人了国际社会的视野。

 

(二)TPP、TTIP、TISA谈判和结果的简述

1、TPP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缩写(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

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2005年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而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为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后演变成TPP,P4。然而,随着美国重返亚太地区的外交政策的导向下,2010年3月,在美国的召集下,TPP首轮谈判举行,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美国、澳大利亚、越南和秘鲁8个国家出席,P8正式形成。之后,2010年10月,马来西亚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2012年10月,墨西哥、加拿大也分别加入TPP谈判。2013年7月,日本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形成了目前的“P12”。2014年2月26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有关成员国在日前举行的一轮谈判中未取得具体成果,仅同意将启动新一轮谈判。2014年8月22至27日,新一轮谈判于文莱召开。2014年10月27日新一轮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部长级会议在澳大利亚落幕。2015年4月15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美两国政府本月15日在东京重启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的工作磋商,双方就陷入僵局的农产品和汽车零部件关税问题寻找妥协点。。TPP谈判采取闭门磋商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束前不对外公布技术文本。据媒体报道,谈判共涉及以下议题:农业、劳工、环境、政府采购、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原产地标准、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透明度、文本整合等。

(1)TPP的主要特点

政治性:美国“重返亚太”战略所打的“经济牌”,有遏制亚太新兴经济体发展以及攫取亚太经贸领导权的政治意图。中国、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均未受邀加入TPP。

零关税:一开始就要求成员国对所有的谈判领域执行零关税,不接受渐进降低关税的情况。“零关税”指原则上规定所有商品百分之百取消关税。

新体制:定位于成为“下一代贸易标准”,“二十一世纪的贸易规则”,WTO、APEC“谈判的参考标准”。对现行WTO主导下的贸易体制提出挑战。

无例外:对所有成员国均无例外照顾。各成员国可对本国的敏感行业或部门,在协议执行中享受时间不等的缓冲期。

全面性:谈判议题囊括领域及范围远超普通的FTA,涉及大量现行FTA未涉足的内容。特别是非经贸领域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甚至环境保护、劳工合作等也是重要的谈判内容。

2、TTIP是“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的缩写(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TIP)

2013年6月17日,八国集团峰会在英国北爱尔兰厄恩湖开幕,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宣布,将这个正式启动的谈判,目标是消除关税、缓解监管壁垒和拓宽投资、服务和公共采购门槛。共同确定的主张为:(1)通过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最终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2)提高国际竞争力,应对新兴经济体的挑战。(3)通过TTIP谈判,在WTO之外解决“边境线后”的贸易壁垒问题,并为21世纪的国际商品一投资一服务贸易制定新的国际规则。(4)在TPP谈判背景下,与欧盟开展TTIP谈判,便成为美国实现“战略重心东移”而不致削弱其在北大西洋的战略与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1)谈判进程: TTIP第一轮谈判于2013年7月8-12日在华盛顿如期举行。在此轮谈判中,双方谈判代表就TTIP谈判所涵盖的20个议题的谈判框架和程序达成了一致。双方还同意,TTIP的第二轮谈判将于2013年10月7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由于美国政府部门因财政僵局而暂时关门,TTIP的第二轮谈判被推迟到2013年11月11-15日在布鲁塞尔举行。2013年12月16—20日,TTIP的第三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2014年3月14-18日,TTIP第四轮谈判在布鲁塞尔举行,双方均表示谈判在多方面取得进展。2014年5月19日,TTIP第五回合谈判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举行。2014年7月14日欧盟与美国在布鲁塞尔开始了为期5天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第六轮谈判。双方将就关税减让、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等问题继续进行协商。2014年10月初,欧、美TTIP第七轮谈判结束,这个覆盖了三分之一全球贸易量的庞大自贸谈判就陷入了停滞。据《欧洲动态》2015年3月25日报道。欧盟现任轮职主席国拉脱维亚表示,欧盟和美国可能无法在年底前签署TTIP协定。欧盟贸易委会马尔姆斯特伦也表示,不可能为TTIP设定结束谈判时间,但欧美双方都同意在奥巴马任期内(2017年1月前)结束谈判。目前,没有新的公开的内容表示其实质性的进展,但是TISA的谈判结果显示其具有相关性的趋势。

(2)主要内容:TTIP谈判的内容简要概括为:消除或削减诸如关税和关税配额之类的传统贸易壁垒;消除、减少和防止商品、服务和投资的壁垒;增进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兼容性;消除、削减或预防不必要的“边境线后”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加强合作,以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与原则,实现共同经济目标。

3、TISA为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缩写(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TISA)

TISA是由少数WTO会员国组成的次级团体 WTO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RGF)展开的,致力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至2013年仍无法就服务业市场开放达成具体共识,而该次级团体早于2011年底就成立,以展开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谈判。随着国际服务贸易发生了四方面的深层次的变化,如:(1)制造业服务化: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正转变为服务企业,制造业呈现服务化新趋向;企业的经营重心逐渐从加工制造转向流程控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管理等生产性服务,向价值链“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2)服务业信息化如以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新催生了新的服务业态,为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和高附加值服务外包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3)服务业国际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区域经济合作共同推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自由贸易框架。(4)消费结构优化,它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和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需求结构升级,服务消费成为消费需求的重要内容。根据联合国认定,2008年为世界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第一年。在服务经济发达国家,服务消费已经是私人消费的主要形式,服务消费支出迅速扩张,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在发展中国家,收入增长、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也增强了服务消费方面的有效需求。而TISA 谈判的目标在于达成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协议,以弥补多边贸易规则的缺陷、扩大市场准入承诺,并最终使WTO架下的服务贸易恢复生机。

(1)谈判进程:从2013年至2014年TISA谈判共进行了七轮,中国虽已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宣布参加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但遭到美国等国的排斥,认为中国还不具备先期条件。2014年6月23日TISA谈判开始在日内瓦进行第七轮闭门磋商,而以曝光官方秘密文件的披露也是经非盈利组织维基解密,该网站上披露了一份TISA协议金融部分的18页谈判文本。按照维基解密的分析,这份TISA文件表明,作为谈判主导者的美欧试图进一步对全球金融服务业市场“去监管化”(Deregulate),以助其发达而强势的国家的金融业继续对外攻城掠地,这将给金融监管较弱的国家带来潜在的风险。然而,本研究团队在参加美国商务部的美国亚太族裔经济发展高峰论坛中得知,美国商务部高度评价TISA其与美国主导TPP和参与OECD具有同等的重要价值。当日,2016年5月25日11:30 CEST维基网首次披露了全部的谈判文本。出版物触及了包括能源、工业发展、工人权利和自然环境的调节至关重要的相关问题。这是以美国为首和欧盟形成的52个国家形成的协定,算在一起这些国家具有占全球三分之二GDP的经济总量。谈判分别由美国、欧盟的28个成员国和其他23个国家组成,包括土耳其、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台湾和以色列。据悉该版本与经合组织在巴黎今年(6月3—5日)部长级会议内容一致。 TPP-TISA-TTIP的“T—条约三位一体”集体进入“快车道”的谈判轨道。

(2)主要内容:此版本包括一个先前未知的附件中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核心TISA章节,其中对国有企业施加了前所未有的限制,将迫使大部分国有企业必须拥有像私营部门的企业运作模式。公共服务的企业化要求是与最近签署的程度相一致的,这是“T三角”(TTIP,TISA,TPP)新自由主义议程的集中表示,要求国有企业私有化。

附件是由维基解密公布的以前版本和新的TISA核心章节的开发,释放出的覆盖更新版本和相关文件; 这些更新文件显示出的内容包括国内规制的新规定、透明度、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和自然人的移动问题等方面的进展。维基解密还发布了这些文件的专家分析和研究内容。

在国内法规方面,透明度和新规定的附件对进入海外市场大公司的“放松管制”的目标已进一步推进。像店面大小限制或运营的地方性法规被认为是一种障碍,不能以实现大型零售业的经营效率,忽视促进宜居的邻居并为员工合理工作时间的公共利益。在目前的形式下,TISA规定将促进成员国建立一个广泛的国内法规,即使是那些还没有在该国当地存在的商业服务业的进入,但需要面临这个挑战。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的协议是其在历史上最大的贸易条约。参与主要协商的正是由以美国为首的52个经济国家,大多是服务的供给国。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分析,服务业占欧盟经济的75%,美国经济的80%的广大的全球经济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此TISA谈判中新兴经济体和金砖五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则都是被排除在外的。

能源相关服务附件建议文件列出了TISA设计者为打造国外供应商与能源相关服务的国际市场。而各国国家元首准备签署的巴黎协定的气候,TISA谈判者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则闭门提议了能源监管新的限制。

关于环境服务的附件显示,TISA旨在确保TISA国家内的国家环境保护将是“统一的”,为促进跨国公司利益的提供水净化、卫生及以上工人的安全、公共卫生和垃圾处理服务自然环境为主的服务业。地球之友称TISA所提及的“环境危害”是指出环境敏感性质的公共服务应处于被私有化的境地。在谈到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物流服务的附件”的看法时,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调用TISA一个“竞相杀价”比喻是分裂货运业,开辟交通运输行业国际竞争的敏感区域,并促进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削弱工人权利,公众健康和安全,是影响各国政府自行规划和指导自行的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的文件。

虽然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条约(TTIP)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评价不一,但TISA仍然是美国作为“三巨头”的战略新自由主义贸易协定的三驾马车在被推进奥巴马政府政绩之中。总之,这三个条约不仅有利于所谓排斥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秩序,而被描写为一个新的经济“大圈地”。

在本课题组尽量阅读繁复的文本附件中发现,所有的文件显示出一致的意图,是针对参与国政府的如何规范服务部门,认为管理的法规是必要的前提,将保护国内民众的隐私,自然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整性的能力限制提到相当高的程度。TISA文件旨在超越GATS协议,实质上进一步限制了政府对服务行业管理的限制,使得适用更为广泛的标准的、包括外国的商业公司,签约国政府保护他们的企业自身利益的竞争力,更为调高了有关商业企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工作的两个主要原则:有利于外国公司和本地企业和市场准入能力方面不受歧视和不受限制。

2014年6月19日TISA谈判显示出,要进一步放开金融业的金融服务,但此次的附件公布,尽管广泛的共识,缺乏监督和管理的目前全球化的主要障碍,这是至2008年以来导致此协议不能发布的重要原因,而今天发布的金融服务的协定表明参与国正在决心放开金融服务业。此外,静止的条款将配合未来的参与国政府之手来实施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变化。

除上述新的内容,TISA将历年取得的谈判文件一并公布,其中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且不限于自然人移动,尤其增加商务访客、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准入的便利性,包括对公司市场开拓意义重大的内部调动人员(ICT);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数据必须预先存储于使用国境内服务器的要求;对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水平承诺下的国民待遇,采取有限限制(即反向清单);约束对跨境服务提供的限制,包括许可、居住要求等,约束对通过投资提供服务的机构设立、参与合资企业或经济需求测试等的要求等,主要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采购领域方面的要求也尘埃落定。

(三)“复边”模式的特点以及对现有协商机制的冲击

TTIP和TPP的组建本身是新一轮区域主义浪潮形成的最重要标志,两大经济集团几乎包含了当今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其规模之大、涵盖领域之广远远超出战后的前两轮区域主义浪潮。21世纪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一系列根本性变化,尤其是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与“贸易——投资——服务”三者的紧密结合、相互加强使国际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TTIP以及TPP,以求在WTO之外为消除“边境线后”的贸易壁垒角力,并为21世纪贸易制定着新的规则。

面因应TTIP和TPP所带来的全球经贸格局的深刻变化,各国为了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必然会主动或被动地尽可能努力去适应和遵从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国际经济新规则,主动或被动地取消“边境线后”的各种贸易壁垒。能否参加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既取决于一国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又决定着所制定的规则能不能反映和维护该国应有的权益。一旦通过区域性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它就能以其为蓝本凭借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强大实力,很快将此类规则多边化,推广成为全球普遍接受的、通行的国际经济规则。

新兴经济体为了在此种境况下寻求发展也会采取多边体制这种易于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谈判。在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国家大多在闭门磋商的情况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其所认可的标准,其他国家认可其标准的可以加入,不认可的或者被拒绝加入的国家为了寻求能与之抗衡的力量而结成另一个多边协议,最终又变成了不同利益阵营之间的角逐与妥协,但是较之于多边体制多边体制则更容易达成合意。这是因为以WTO为框架的多边体制面临了以下挑战: (1) WTO成员众多,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制约了谈判进程;(2)谈判议题趋势保守,只能在狭小的议题空间内达成一揽子协定; (3)多边谈判中以经济政治实力主导谈判的发达国家越来越受到新兴经济实体团体优势的阻碍,双方利益达不到平衡,谈判难以进行。

随着国际贸易中新事物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多边贸易体制难以快速反应,而区域贸易协定涉及成员方较少,相互间更容易达成妥协,因此通常比多边贸易谈判包含更广泛的内容。1991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迅速增多,截至2014年6月,在全部通知的WTO的585个区域贸易协定中,379个已处于实施阶段。区域经济合作越来越有可能成为与并驾齐驱的国际贸易机制。

但同时应注意到区域贸易协定容易给非成员国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即由于区域性集团对非成员国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使其在与集团内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集团内产品构成实际上的贸易保护,从而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奉行的非歧视原则相背离。

因此,多边体制相对于区域主义则更具有灵活性,它不受地域的局限,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国家能够快速达成一致,它是在WTO的框架下进行的,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如以TRIPS协议和WIP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相比,多边体制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具有相同政策目标的发达国家和具有特定利益需求的发展中国家聚集在一起形成合力,从而将特定的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

以FTA为代表的双边体制不同,多边体制不会造成缔约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会将政策目标一致对外。这就决定了其可以避免发达国家之间由于控制权的争夺而导致的分裂,从而最大限度地强化发达国家的阵营。另外,与区域体制相比,多边体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完全不受地域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选择性地寻求具有相同政策目标的国家的广泛加入。全球的经济格局也将做深度的调整。(图2)图片2

 

TPP、TTIP、TISA的谈判以及WTO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都体现了国际经济实务协商机制的区域化、多边化。虽然,TPP谈判在敏感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重大问题上困难重重,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能够接受其高标准的经济体数量仍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TPP将会和WTO一样陷入僵局。毕竟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国家形成的团体相较于经济政治实力差距大的众多成员国组成的团体更易达成共识。另外,作为在多边体制下反对发达国家高标准的新兴经济团体为应对TPP、TTIP、TISA等谈判所指定的“高标准”而不至于在市场竞争中丧失力量也在积极做出预案,既提高了自身发展水平也更有利于将来可能加入谈判后双方共识的达成。

最后,笔者认为复边的谈判机制还可以为非成员国提供后发优势,非成员国在观察评估诸边谈判后可以制定符合自己国情的发展计划并积极加强国际间经济联系,而在中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情形下(图3),也就是在一个高速成长的经济周期后大致平稳下降到与其国家竞争力适应的经济发展水平,而研究这些国际的趋势,对于充分了解在中国以工业经济、产品出口将在国际产业分工链中所处地位,有清醒的认识;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充分运用到自贸区国际合作窗口,做主动的、双边的或多边的自贸区国际合作,将是一种务实的态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会逐步走向国际经济合作的新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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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善晨,上海政法学院国际商务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取向-基于T三角的思考课题》

本研究课题得到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资助

 

2016年7月15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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