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善晨 |随乡入俗 出境问法 |【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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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关于英达因违反了美国相关货币法律而掀起的层层波浪,笔者也被媒体采访,但是对跨国文化和法律的理解方面,笔者还是觉得有义务和有必要再做一次可能略显唠叨的文字笔谈。

其实,一个本国的公民走到了另一个国家,他的适用的法域也发生了变化,有的法律责任可以免除,有些法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甚至会无情地被当地法律适用性进行限定。出国了,你该使用护照,而护照赫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是否能取得东道国入境通行的决定就是受法域限制的。当然,有时候这个法域同你的国家国境是一致的,有的时候则不一定一致,也就是能够适用那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机构同意适用的实体法律所决定。因此,在美国,通行进入、限制和禁止则是美国法律规范控制之下的法律实施行为。

各国的法律按照其国家的国体利益、文化特征或者统治者的意愿形成一个国家规范普遍的、合法和非法的行为规范。其中非常显著的就是民商事的法律制度。如果越过了法域,

在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称之为一个民商法涉外的因素又称国际因素,这种制度的不一,产生的民法和商法冲突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国际私法,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然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 ” 如果一个中国人在美国设立了一个公司,按照这一国际私法规则,其适用的实体法应该是美国法。在美国涉及民商事的法律是在州法的体系,则适用于州法的管辖。因此,冲突法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在处理一个中国国籍人(包括在美国的外国居民,就是按照美国税法意义上的纳税居民,无论是绿卡还是其他工作签证或在美国居住和过半年生活的人,都是外国居民)的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要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就是逻辑上法律适用的回归。就英达的具体行为来说,他为了绕过联邦法律的监控,英达控制每次存钱额度在一万美元以下,分50次将46万美元现金存入4家银行的6个账户。这样的“掩人耳目”的做法,还是被美国联邦法院控告洗钱,并被美国国税局查税。除去联邦法院冻结其部分存款,还需向国税局和州税局补缴税金、利息及罚款,总计金额高达32万美元。从本质上讲,英达的行为是违反了美国的具体法律,从国际私法公共秩序而言,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可以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尽管公共秩序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但各国对这一制度却是见智见仁、莫衷一是。但是从目前看到的结果是,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在美国产生案底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移民美国,能从英达件中能吸取到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呢?英达到底违反了哪些美国法律呢?这是许多中国人乃至初到美国的华裔美国人们所忽视的所谓法律,就是美国众多的法律形态的表格填写。

与中国的法律表述不同,美国设定了许许多多规格高低、法律效果不一、产生后果不同的法律表格,这是美国律师们常常做得工作,美国居民们不得不面对的“功课”。我想美国人法治意识全面性的提高与这些表格相关。美国的相关法律包括了:规定入关时候一个家庭携带现金数量不能超过一万美金,否则就得申报;关于现金交易,美国的银行秘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 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24小时内收到同一个人的累计1万美元或以上的现金存款,就需要上报8300号表给金融犯罪执法部门。

如果逃避申报8300表格,拆分现金整钱零存就是违法。英达此次获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逃避申报8300表格,即金融交易报告。那么这个报告是什么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一次性收到与贸易经营和商业相关活动超过1万美元现金,就必须填写8300表格,即“现金商业交易报告(Report of Cash Payments)进行申报。虽然,英达自以为巧妙地避开了上述的条例,在若干个账户内的存款每次都不超过1万美元,但是他不知道还有一条规定说“如果30天内,银行怀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过1万美元,有嫌疑存在牵涉“洗钱”、“逃税”或其他犯罪活动,银行也会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可疑活动(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如果隐瞒收入,瞒报漏报个人所得税,引起偷税漏税查税;也是危险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故意明显则不是简单罚款了事的,可能是触犯美国的刑法调整的范围。中国的行政法规入刑法的不算多,在美国则不一样,美国没有对民商法行为有太多的豁免,只要有主观故意的,多半能够在刑法典中找到对应的刑法伺候。笔者早年研究美国商法,结果常常被惊呆了,原来美国的商法涉及美国所有的商业欺诈、虚假做账、甚至环境破坏等等我们这些经济犯罪类的刑法都归入商法的领域。因此,最好不要用中国法律归类的惯性来思考美国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问法、守法才是王道。

即使隐匿申报海外银行账户资产,致使中国收入资金无法在美国公开披露,无法解释来源,也是违法的。美国有FATCA条款要求美国纳税人就海外金融资产进行申报。美国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英文缩写FATCA,取音译称为“肥咖条款”。FATCA早在2010年就由奥巴马签署通过立法,2014年生效执行,目前已有113个国家与地区加入。英达没有遵守FATCA条款,就他在中国收入和金融资产进行申报,以至于导致他不能合法地将收入从中国合法转入美国。

所谓的FATCA条款内容是什么呢?它针对海外金融机构而言:所有签约国家与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投资投顾等),必须每年向 IRS 提供在该机构底下的“美国纳税人”之帐户与个人资料,包含名字、税号、住址及交易纪录等。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提供,则该机构与客户的美国来源所得或在美国的投资利润需要扣缴惩罚税率。针对美国纳税人而言:帐户里超过一定金额门槛的话需要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如未申报,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银行账户最高金额50%的罚款。笔者真的担心,这些不懂得美国法律的中国新移民们了解了多少美国的法律,而被自己概念中的美国是自由的天堂,而忘记了美国是个标准的法治国家。

事实上,美国法的规范性和行政执行体系相比于中国的更强大,有些中国人或者来自中国的移民到美国的人并不太了解,以为用自己的小聪明就可以规避美国法律,实则不然。美国法律有联邦法和州法,涉及到刑事的,联邦法和州法是的共同使用。在美的华人应有法治观念,不要用自己所谓的聪明来能来规避众多纷繁的美国法律,果真这样美国这么多的律师早就没有饭吃了。

无论是中国法还是美国法,夫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无论英达用自己的钱还是太太的,夫妇财产是共同财产范围。特别要说明财产来源合法性。如果财产来源不合法,或者活动钱财的方式不正当,常常会被认定洗钱罪就成立。当然要证明财产合法,具有自证清白的义务,需要对自己的钱的来源有清楚的描述。有些中国所谓的灰色收入在中国是可以成立,而美国收入必须合法取得,也就是说必须是报税以后获得的收入。这种收入在法律上成为税后的合法财产。中国税法的不确定性,也让中国带来的钱无法被证明是否是经过纳税的,需要对正当取得有个合理说明。目前,中国的税法体系无法和美国对接,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有些人不了解美国的税法或者更不在乎洗钱,其实来源不明白的钱通过合法的经营变得正当,都是有洗钱之嫌疑的。

在美国生活,信用其实是第二张重要的身份证,在美国任何案底都会是对自己构成信用不利的依据,更不能说问题就轻易解决了,信用记录7年内还是保留的。个人有不良记录,那么其他人对此人不能歧视但会产生潜在的不信任,极其正常。海外华人尤其需要注重个人信用价值,中国用感性评价人,而海外用各种(信用)记录来评估人。美国律师王雪洁是个从事近二十年多年执业经历的律师,她说:现在不知道英达到底是美国公民还是绿卡,如果他现在持有绿卡,将会面临递解出境,因为他触犯的是邦法的重罪。这个罪也会陪伴他一生。如果他是美国公民,就算不会被递解,那么道德上的问题也会陪伴他一生。如专业的执照会继续延续中申请会有问题,如进大公司工作要检查犯罪记录,都会影响自身发展。很多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工作、申请的执照的事项都会受到牵连。

目前看来,英达还是幸免于英美法系形式诉讼中的一项司法制度,即由美国人创立,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多项犯罪的时候,公诉方为节省诉讼成本,与犯罪嫌疑人约定由犯罪嫌疑人承认部分罪名,而公诉人对其他部分罪行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据经验判断,交易达成并不说明洗钱行为没有构成,而是不起诉而已。合法的美国财产体现应该在移民过程当中申报,对于没有移民的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也是十分重视遵守美国的复杂管理体系,诚实和主动了解是必要的措施。

据英达的公司回应称,此事已于2011年达成和解,英达也并非是报道中所称的“面临监禁”。按照美国法律,此回应是否站得住脚?类似案件中,是否达成和解后,当事人就会免于监禁?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王雪洁律师认为:面临监禁与否要看辩诉交易中有什么约定,有没有说要将功赎罪, 这里写的面临10年的监禁是最高的刑法,也可能说他有很多的减免因素, 一些调解的因素, 比如身体不好,家里需要依靠他,或者律师认罪以前已经和检察官达成的不用坐牢的协议,我们也不知轻重。也可能他认罪的态度良好,检察官可以同意跟罪犯一起向法官要求重轻发落,类似情况下,不坐牢或者短暂坐牢都是有可能的。

其实,不能说英达没有美国的法律意识,其本身规避美国的行为就是有法律意识的表现,但是不全面罢了。如果看英达的家庭和本人的教育背景而言不能说完全不知道美国的习俗,只是自作聪明罢了。中国人不能带着自己强大的文化特征和惯性自我,他们无论是中国的名人、或是腰缠亿万的富豪,或是曾是具有中国特权的人物,都不要把中国文化和法治的惯性误解带到美国,入乡随俗,出境问法要成为常态!

 

  

2017年4月18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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